2019年12月16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5月起,广东省吴川市浅水镇人吴某在无环保行政许可、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环保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明村的废旧收购市场内进行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储存和销售。吴某还安排柯某、柯某某对回收的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拆卸,将其中的废液倒入收购点直接连通邕江的排水沟内,致使附近土壤铅、镉含量严重超标。
2018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联合对该废旧收购点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吴某回收所得未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119.924吨、已拆解的废旧铅蓄电池27.474吨。经采样监测,排放、倾倒的废旧铅蓄电池液中总铅、总镉浓度分别达26.2mg/L、1.53mg/L,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30倍和152倍,且污水排放口外的泥土中铅最高浓度为7.36mg/L,使附近泥土成为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147.398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在其经营场所堆放147.398吨废旧铅蓄电池,造成环境风险,威胁环境安全,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告人吴某应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同时承担合法处置147.398吨废旧铅蓄电池的费用132848元。
吴某当庭认罪,请求轻判。
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廖梦若 班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