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影响分析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利用原有厂房进行生产,施工期仅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对环境影响较小,不做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二、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1、废气
(1)颗粒物
①现有工程颗粒物
根据《天津海阔家具有限公司木制家具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按现有工程竣工验收监测阶段布袋除尘器(1号口、2号口)进口颗粒物日最大产生速率分别为0.284kg/h、0.283kg/h,日最大产生浓度12.2mg/m3、11.7mg/m3;出口颗粒物日最大排放速率分别为0.075kg/h、0.072kg/h;日最大排放浓度3.3mg/m3、3.2mg/m3。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98%,集气效率90%,年工时基数2400h,布袋除尘器1号及2号出口废气经由1根排气筒P排放,可核算出现有工程布袋除尘器1号口颗粒物排放量为 180 kg/a、布袋除尘器2号口颗粒物排放量为172.8 kg/a,排气筒P颗粒物排放量为 352.8 kg/a。
综上,现有工程排气筒P颗粒物排放量为 352.8 kg/a,排放速率为0.147kg/h,排放浓度为3.3mg/m3。
②本项目颗粒物
本项目颗粒物产污系数参考《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10修订)中锯材加工业产物系数,取0.42kg/t原料。本项目实木颗粒板年用量为1800m3,密度约为0.6g/cm3,则实木颗粒板用量约1080t/a,粉尘产生量约为0.454t/a,产生速率0.189kg/h(年工作300d,每天8小时)。设备运行时该车间全部封闭,颗粒物由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与现有工程共用一根排气筒)排放。除尘器风机风量23000m3/h,集气罩集气效率90%,除尘效率98%,则粉尘产生浓度7.402mg/m3,排放量为0.008t/a,排放速率0.003kg/h,排放浓度0.148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
生产车间未收集到的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对车间进行密闭,经常通过车间排气扇换气,排放速率分别为0.019kg/h,排放量分别为0.045t/a。车间密闭,经常对车间进行通风换气,可有效减少车间内废气的污染,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
③本项目建成后全厂颗粒物
综上,本项目建成后,全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排气筒P)合计 0.361 t/a,排放速率0.15kg/h,排放浓度3.348mg/m3。
(2)有机废气
厂区现有工程针对有机废气采用UV光氧进行治理,本项目以处理效率更高的活性炭吸附装置代替原有UV光氧,现有检测数据不再具备参考价值,本次评价仅针对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更换完成后,全厂有机废气排放情况进行评价。
全厂粘结胶用量6t,真空吸塑胶用量为0.4t/a。使用的粘结胶为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基料,是一种无溶剂的热塑性胶,热挥发性较低;真空吸塑胶为水性胶黏剂聚氨酯胶的一种,溶剂为水,因而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因存在溶剂而产生有机废气挥发。本项目加工温度约为90℃,在高温加热过程中有1%成分挥发,有机物挥发量约为0.064t/a,VOCs产生速率0.027kg/h(年工作300d,每天8小时)。设备运行时该车间全部封闭,VOCs由设备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与布袋除尘器共用一根)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风量23000m3/h,集气罩集气效率90%,处理效率75%,则VOCs产生浓度1.043mg/m3,排放量为0.014t/a,排放速率0.006kg/h,排放浓度0.261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生产车间未收集到的VOCs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对车间进行密闭,经常通过车间排气扇换气,排放速率分别为0.003kg/h,排放量分别为0.006t/a。车间密闭,经常对车间进行通风换气,可有效减少车间内废气的污染,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③臭气
本项目胶粘过程产生少量臭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排气筒P有组织排放。根据2019天津海阔家具有限公司木制家具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原有项目胶粘剂使用量为5t/a,臭气最大排放浓度为309(无量纲),厂界无组织最大臭气浓度13(无量纲)。本项目全厂胶粘剂使用量为6.4t/a,经类比推算,本项目完成后,全厂臭气最大排放浓度为395(无量纲),厂界无组织最大臭气浓度16(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臭气浓度控制限值。
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废气源强排放情况见表32,表33。
表32 项目有组织废气源强参数一览表
|
污染源名称
|
排气筒底部中心坐标
|
排气筒底部海拔高度(m)
|
排气筒参数
|
污染物名称
|
排放速率(kg/h)
|
|
|
X
|
Y
|
|
|
高度(m)
|
内径(m)
|
温度(℃)
|
流速(m/s)
|
|
|
1#
|
117.020581
|
39.008093
|
5
|
15
|
0.5
|
25
|
8.14
|
颗粒物
|
0.15
|
|
|
VOCs
|
0.006
|
|
排气筒高度分析:本项目排气筒周围200m范围内最高建筑为项目厂区的3层厂房,高度为15m,本项目排气筒P为15m,满足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要求。
表33 项目无组织大气污染物产生源强
|
污染源名称
|
面源起点坐标
|
面源海拔高度
|
面源
长度
|
面源
宽度
|
初始排
放高度
|
与正北向夹角
|
年排放小时数
|
排放速率
|
|
|
颗粒物
|
VOCs
|
|
|
E
|
N
|
|
|
单
位
|
117.019571
|
39.008136
|
m
|
m
|
m
|
m
|
°
|
h
|
kg/h
|
kg/h
|
|
|
生产车间
|
8.3
|
190
|
70
|
9
|
35
|
2400
|
0.836
|
0.003
|
|
(3)评价等级判定
本次评价根据排气筒以及车间无组织污染物产生的最大影响程度和最远影响范围进行判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采用估算模式计算污染物的下风向轴线浓度,并计算相应浓度占标率,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其评价等级,取评价级别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
表34 采用估算模式计算结果
|
污染源名称
|
污染物
|
最大落地浓度(mg/m3)
|
最大占标率(%)
|
|
有组织
|
切割,封边,打孔
|
颗粒物
|
0.0004464
|
0.0992
|
|
VOCs
|
0.0002679
|
0.04465
|
|
无组织
|
生产区
|
颗粒物
|
0.02008
|
2.23111
|
|
VOCs
|
0.0005332
|
0.88867
|
*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分别
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
①工作等级判定
表35
评价工作等级判据
|
评价工作等级
|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
|
一级评价
|
Pmax≥10%
|
|
二级评价
|
1%≦Pmax<10%
|
|
三级评价
|
Pmax<1%
|
根据表34可知,污染物最大地面占标率为2.23%,本项目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10%,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不进行进一步预测与评价。
②估算模型及相关参数
本次环评,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A推荐模式中的AERSCREEN模型对项目正常及事故状态下废气排放对外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
根据估算模式计算多种预设的气象组合条件下,本项目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贡献值。
地形条件,本项目为报告表编制,预测评估不考虑地形参数。
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中推荐的AERSCREEN估算模型进行估算分析。估算模型参数见表36:
表36 估算模型参数表
|
参数
|
取值
|
|
城市/农村选项
|
城市/农村
|
城市
|
|
人口数(城市选项时)
|
43.1万
|
|
最高环境温度/℃
|
41.6
|
|
最低环境温度/℃
|
-17.8
|
|
土地利用类型
|
城市
|
|
区域湿度条件
|
中等潮湿
|
|
是否考虑地形
|
考虑地形
|
□是 √否
|
|
地形数据分辨率/m
|
/
|
|
是否考虑岸线熏烟
|
考虑岸线熏烟
|
□是 √否
|
|
岸线距离/km
|
/
|
|
岸线方向/
|
/
|
|
|
|
|
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采用推荐模式AERSCREEN进行估算,估算结果统计见下表:
表37 项目投产后有组织排放浓度预测结果表(P)
|
距源中心下风向距离D(m)
|
颗粒物
|
VOCs
|
|
下风向预测浓度(mg/m3)
|
浓度占标率%
|
下风向预测浓度(ug/m3)
|
浓度占标率%
|
|
10
|
0
|
0
|
0
|
0
|
|
100
|
0.0004464
|
0.0992
|
0.0002679
|
0.04465
|
|
200
|
0.0004084
|
0.09076
|
0.000245
|
0.04083
|
|
300
|
0.0002944
|
0.06542
|
0.0001766
|
0.02943
|
|
400
|
0.0002355
|
0.05233
|
0.0001413
|
0.02355
|
|
500
|
0.0002239
|
0.04976
|
0.0001343
|
0.02238
|
|
600
|
0.0002007
|
0.0446
|
0.0001204
|
0.02007
|
|
700
|
0.0001769
|
0.03931
|
0.0001062
|
0.0177
|
|
800
|
0.0001557
|
0.0346
|
9.34E-05
|
0.01557
|
|
900
|
0.0001376
|
0.03058
|
8.26E-05
|
0.01377
|
|
1000
|
0.0001224
|
0.0272
|
7.35E-05
|
0.01225
|
|
1500
|
0.0001097
|
0.02438
|
6.58E-05
|
0.01097
|
|
2000
|
9.9E-05
|
0.022
|
5.94E-05
|
0.0099
|
|
2500
|
8.99E-05
|
0.01998
|
5.39E-05
|
0.00898
|
|
下风向最大落地浓度
|
0.0004464
|
0.0992
|
0.0002679
|
0.04465
|
|
最大落地浓度出现的距离m
|
100
|
100
|
表38 无组织颗粒物估算结果 单位ug/m3
|
距源中心下风向距离D(m)
|
颗粒物
|
VOCs
|
|
下风向预测浓度(ug/m3)
|
浓度占标率%
|
下风向预测浓度(ug/m3)
|
浓度占标率%
|
|
10
|
0.008712
|
0.968
|
0.0002313
|
0.3855
|
|
100
|
0.01582
|
1.75778
|
0.00042
|
0.7
|
|
200
|
0.01866
|
2.07333
|
0.0004954
|
0.82567
|
|
300
|
0.0124
|
1.37778
|
0.0003292
|
0.54867
|
|
400
|
0.008313
|
0.92367
|
0.0002207
|
0.36783
|
|
500
|
0.005944
|
0.66044
|
0.0001578
|
0.263
|
|
600
|
0.004491
|
0.499
|
0.0001192
|
0.19867
|
|
700
|
0.00354
|
0.39333
|
9.4E-05
|
0.15667
|
|
800
|
0.002883
|
0.32033
|
7.65E-05
|
0.1275
|
|
900
|
0.002409
|
0.26767
|
6.4E-05
|
0.10667
|
|
1000
|
0.002054
|
0.22822
|
5.45E-05
|
0.09083
|
|
1500
|
0.001779
|
0.19767
|
4.72E-05
|
0.07867
|
|
2000
|
0.001563
|
0.17367
|
4.15E-05
|
0.06917
|
|
2500
|
0.00139
|
0.15444
|
3.69E-05
|
0.0615
|
|
下风向最大落地浓度
|
0.02008
|
2.23111
|
0.0005332
|
0.88867
|
|
最大落地浓度出现的距离m
|
162
|
162
|
由表37--表38可知,估值模式计算结果表明项目废气正常情况下颗粒物、VOCs排放浓度均不超标,因此企业仍需加强管理,保证各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事故排放,将项目排放的有机废气对空气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程度
(2)大气环境[d3] 防护距离
根据估算结果项目无超标点,因此,本项目不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3)卫生防护距离[4]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工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由无组织排放源散发的有害物质对工厂周围居民健康不致造成危害的最小距离。为防止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必须在企业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绿化或设置其它生产性厂房、仓库,但不宜作为长久居住和办公使用。
根据《制定大气污染物地方标准的技术方法》(GB/TB 13021-91)中推荐方法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Qc──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kg/h;
Cm──污染物的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生产单元的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由《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13201-91)中表5查取;
根据当地平均风速及企业污染源结构来确定。按照最不利情况选定参数,具体数值及计算结果见表39。
表39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取值及结果
|
污染物
|
标准限值(mg/m3)
|
源强特征
|
平均风速(m/s)
|
计算系数
|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m)
|
|
源强
(kg/h)
|
面积
(m2)
|
A
|
B
|
C
|
D
|
|
颗粒物
|
0.45
|
0.836
|
13300
|
2.0
|
470
|
0.021
|
1.85
|
0.84
|
49.434
|
|
VOCs
|
1.2
|
0.003
|
13300
|
2.0
|
470
|
0.021
|
1.85
|
0.84
|
0.019
|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7.3条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或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级差为200m”。当按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该提高一级。
经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计算,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49.434m、0.019m。最终确定本项目生产车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厂区距离最近敏感点为西北侧良王庄乡2500m,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因此,项目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很小。
(4)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表40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核算表
|
序号
|
排放口
编号
|
污染物
|
核算排放浓度/(mg/m3)
|
核算排放速率/(kg/h)
|
核算年排放量/(t/a)
|
|
|
|
主要排放口
|
|
|
1
|
P
|
颗粒物
|
3.348
|
0.15
|
0.361
|
|
|
VOCs
|
0.261
|
0.006
|
0.014
|
|
|
主要排放口合计
|
颗粒物
|
0.361
|
|
|
VOCs
|
0.014
|
|
表41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核算表
|
序号
|
排放口编号
|
产污环节
|
污染物种类
|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年排放量/(t/a)
|
|
|
标准名称
|
浓度限值/(mg/m3)
|
|
|
|
1
|
M1
|
切割、封边、开孔
|
颗粒物
|
车间通风换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
1.0
|
2.005
|
|
|
2
|
封边、涂胶贴纸
|
VOCs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
2.0
|
0.006
|
|
|
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
|
|
|
全厂无组织排放总计
|
颗粒物
|
2.005
|
|
|
VOCs
|
0.006
|
|
表42 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年核算表
|
序号
|
污染物
|
年排放量(t/a)
|
|
1
|
颗粒物
|
2.366
|
|
2
|
VOCs
|
0.02
|
表43 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
工作内容
|
自查项目
|
|
评价等级与范围
|
评价等级
|
一级 □
|
二级R
|
三级 □
|
|
评价范围
|
边长=50km □
|
边长5~50km □
|
边长=5km R
|
|
评价
因子
|
SO2+NOx排放量
|
≥2000t/a □
|
500~2000t/a □
|
<500t/a R
|
|
评价因子
|
基本污染物(颗粒物)
|
包括二次PM2.5□
不包括二次PM2.5 R
|
|
评价
标准
|
评价标准
|
国家标准R
|
地方标准£
|
附录D R
|
其他标准
□
|
|
现状
评价
|
环境功能区
|
一类区 □
|
二类区R
|
一类区和二类区 □
|
|
评价基准年
|
(2017)年
|
|
环境空气质量
现状调差数据来源
|
长期例行监测数据R
|
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
|
现状补充监测
£
|
|
现状评价
|
达标区□
|
不达标区
R
|
|
污染源
调查
|
调查内容
|
本项目正常排放源
R
本项目非正常排放源
£
现有污染源□
|
拟替代的污染源□
|
其他在建、拟建项目污染源□
|
区域污染源□
|
|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
预测模型
|
AERMOD
□
|
ADMS
□
|
AUSTAL2000
□
|
EDMS/AEDF
□
|
CALPIFF
□
|
网络模型
□
|
其他
□
|
|
预测范围
|
边长≥50km □
|
边长5~50km □
|
边长=5km □
|
|
预测因子
|
预测因子(颗粒物)
|
包括二次PM2.5 □
不包括二次PM2.5 □
|
|
正常排放短期浓度
贡献值
|
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0% □
|
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0% □
|
|
正常排放年均浓度
贡献值
|
一类区
|
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
|
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10%□
|
|
二类区
|
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30% □
|
C本项目最大占标率>30% □
|
|
非正常浓度1h浓度
贡献值
|
非正常持续时长(2)h
|
C非正常占标率≤100% □
|
C非正常占标率>100% □
|
|
保证率日平均浓度和年平均浓度叠加值
|
C叠加达标 □
|
C叠加不达标 □
|
|
区域环境质量的整体变化情况
|
k≤ -20% □
|
k> -20% □
|
|
环境监测计划
|
污染源监测
|
监测因子(颗粒物)
|
有组织废气监测R
无组织废气监测R
|
无监测□
|
|
环境质量监测
|
监测因子(—)
|
监测点位数
|
无监测R
|
|
评价结论
|
环境影响
|
可以接受R 不可以接受□
|
|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
距( )厂界最远(
)m
|
|
污染源年排放量
|
SO2:(0)t/a
|
NOx:(0)t/a
|
颗粒物:(2.005)t/a
|
VOCs:(0.006)t/a
|
|
注:“□”为勾选项,填“√”;“(
)”为内容填写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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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2、废水
本项目营运期主要废水是生活污水。
(1)生活污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的生活污水,项目劳动定员25人,年工作日300天,采用一班工作制,生活用水量按50L/人·d计,生活用水量375t/a(1.25t/d),排污系数按0.8计,生活污水产生量300t/a,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SS、CODCr、BOD5、NH3-N、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综上,本项目无废水直接排放,本项目废水不会对周边地表水造成影响。
该项目营运期用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放,属于间接排放项目,因此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三级B。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的要求,主要从水污染控制和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可行性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1)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分析
本项目废水为生活废水,生活废水水质为CODCr 350mg/L、BOD5 250mg/L、SS 200mg/L、NH3-N
30mg/L。
项目位于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范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由园区污水管网排入[d5] [6] 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进行进一步处理,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外排。具体情况见表44。
表44 项目废水产生及排放情况
|
项目
|
CODcr
|
BOD5
|
SS
|
NH3-N
|
|
产生废水300m3/a
|
浓度(mg/L)
|
350
|
250
|
200
|
30
|
|
污染物产生量(t/a)
|
0.105
|
0.075
|
0.06
|
0.009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
|
500
|
300
|
400
|
35
|
本项目排放的污水能够满足废水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
(2)依托污水处理厂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不涉及生产废水排放。本项目生产车间设置独立化粪池、独立废水总排口,不与其他企业共用。项目排放生活污水经该化粪池沉淀后经厂区污水管道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属于天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位于静海开发区岩丰西道
2 号,总设计规模为
4.0 万
m3 /d,近期规模
1.5 万
m3 /d,总占地面积约
60 亩,收水范围为静海开发区北区工业园区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范围为:西临津沧高速公路、南至九号路(北华路),东至津文公路,北至独流减河,服务面积
42 平方公里。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完成一期工程建设,现状处理规模为
1.5 万
m3 /d,污水处理厂于2017年实施了技术改造项目,出水排入水环境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DB12/599-2015)中
A 标准[d7] 。[8]
本项目废水量为1m3/d,约占污水处理厂15000m3/d处理能力的0.007%,由此可见,项目外排废水占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的比例较小,且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水质简单不会对其处理运行造成冲击。本项目所在地位于津市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废水水质满足该污水处理厂的收水要求且污水排放量较小,不会对该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负荷造成冲击由以上可知,项目废水进入该污水处理厂处理是可行的。
(3)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按照该排污方案确定本项目的水污染物排放量,详见表45~48。
表45 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
序号
|
废水
类别
|
污染物
种类
|
排放
去向
|
排放规律
|
排放口
编号
|
排放口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
排放口类型
|
|
|
|
1
|
生活
污水
|
SS
BOD5
COD
氨氮
|
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
|
间断排放
|
01
|
√是
□否
|
√企业总排
□雨水排放
□清净下水排放
□温排水排放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
|
|
表46 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
序号
|
排放口
编号
|
排放口
地理坐标
|
废水
排放量
(万t/a)
|
排放
去向
|
排放规律
|
间歇
排放
时段
|
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
|
|
名称
|
污染物
种类
|
国建或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mg/L)
|
|
1
|
01
|
X:117.807614
Y:39.280657
|
0.03
|
进入污水处理厂
|
间断
排放
|
无固定
时段
|
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
|
SS
|
400
|
|
BOD5
|
300
|
|
COD
|
500
|
|
氨氮
|
45
|
表47 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
序号
|
排放口编号
|
污染物种类
|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按规定商定的排放协议
|
|
名称
|
浓度限值(mg/L)
|
|
1
|
01
|
SS
|
悬浮物
|
400
|
|
2
|
BOD5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300
|
|
3
|
COD
|
化学需氧量
|
500
|
|
4
|
氨氮
|
氨氮
|
45
|
表48 废水污染物排放信息表
|
序号
|
排放口编号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
(mg/L)
|
年排放量
(t/a)
|
|
1
|
01
|
SS
|
300
|
0.09
|
|
BOD5
|
250
|
0.075
|
|
COD
|
350
|
0.105
|
|
氨氮
|
30
|
0.009
|
3、噪声
(1)噪声源强
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是开料机,封边机,开孔机,覆膜机,风机等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根据类比调查,距离设备1m处的平均声级约为70~85dB(A),生产设备均布置于生产车间内,安装时加减震垫,并加强设备维护,生产车间均采用隔音板房隔音,隔声减震降噪效果不低于25dB(A)。
根据风机的布置情况,本次评价选取四个厂界进行预测。风机与各厂界的位置情况见表49所示。
表49 设备与各厂界的位置关系
|
序号
|
所在
位置
|
设备名称
|
数量
(台/套)
|
等效声级dB(A)
|
治理后源强dB(A)
|
降噪措施及效果
|
叠加后声级dB(A)
|
距厂界预测点距离(m)
|
|
北
|
西
|
南
|
东
|
|
1
|
生产车间
|
开料机
|
4
|
80
|
55
|
减震消声25dB
|
60
|
12
|
10
|
13
|
17
|
|
2
|
封边机
|
8
|
75
|
50
|
9
|
7
|
8
|
15
|
|
3
|
开孔机
|
9
|
75
|
50
|
10
|
7
|
9
|
13
|
|
4
|
覆膜机
|
3
|
75
|
50
|
10
|
11
|
9
|
15
|
|
5
|
风机
|
1
|
80
|
55
|
14
|
11
|
7
|
16
|
|
注:各设备的声级值均指在距设备外缘1m处测得的最大声级值。
|
(2)
噪声预测模式
依据距离衰减和噪声叠加公式预测本项目厂界噪声的达标情况。依据《环境评价技
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的要求,选择点声源预测模式,预测模式如下:
(1)点声源噪声距离衰减模式:
Lr=Lr0 –20lg(r/r0)-R
式中:Lr— 受声点(即被影响点)所接受的声压级,dB(A);
Lr0—距噪声源 r0处的声压级,dB(A);
r—噪声源至受声点的距离,m;
r0—参考位置的距离,m,取 r0=1m;
R—墙体噪声隔声量,dB(A),车间墙体隔声为 20dB(A)。
(2)噪声叠加模式: ? ?

式中:L——总声压强度
Li——第 i 个参与合成的声压级强度[dB(A)]
(3)预测结果及结论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2009)中有关规定,对项目所有的噪声源进行预测,分析本项目噪声源的衰减情况以及对厂界噪声的影响。项目投产后,厂界噪声预测值结果见表50。
表50 项目各预测点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及评价
|
预测点
|
噪声预测值
dB(A)
|
标准限值
|
|
东厂界
|
53.9
|
昼间:65dB(A)
夜间:55dB(A)
|
|
南厂界
|
47.9
|
|
西厂界
|
36.8
|
|
北厂界
|
43.1
|
根据上表预测结果可知,本项目东、南、西、北厂界噪声预测值低于《工业企业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区标准要求(昼间 65dB(A),昼间 55dB(A)),可以做到厂界达标。项目周边 200m 范围内没有敏感目标,根据上述点声源噪声距离衰减模式,预计项目运营期噪声不会对其声环境产生影响。
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职工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1)生活垃圾
项目共有职工人数25人,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人.d计,一年300天计,则职工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3.75t,由环卫部门外运城市垃圾场填埋处理。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木材边角料,其中废包装年产生量约为2t/a,木材边角料产生量约为27t/a,集中收集后外卖回收综合利用。
(3)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包括废胶桶,含油抹布,废活性炭。
①废胶桶产生量为0.1t/a,设备擦拭产生的含油抹布约0.01t/a。
②活性炭吸附装置需定期更换活性炭,保守根据废气产生量和排放量计算,活性炭吸附去除的有机废气的总量为0.043t/a。根据一般工程经验,每100kg活性炭吸附20kg有机废气,则活性炭总消耗量为0.215t/a,废活性炭(废物代码:HW49
900-039-49)的产生量约为0.912t/a。本项目活性炭装置一次性可容纳0.5t(约0.8m3,活性炭密度0.65g/cm3)的活性炭,因此,活性炭更换频率约6个月更换一次,更换后的废活性炭委托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去向合理,类比同类项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本项目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点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设置,防渗层抗渗等级不应小于P6,其厚度不宜小于100mm,其防渗层性能与1.5 m 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 0×10-7cm/s) 等效。项目固体废物经以上处理,处置率100%,不直接排向外环境,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较小。
危险废物送往处置及处理单位之前应设立暂时的危废储存场所,需按照《危险废物储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具体要求如下:
(1)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处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2 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 2 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2)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处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3)要有严格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危险废物。
(4)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做到防鼠、防蚊蝇、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防风和防晒。暂存点周围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
(5)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转让和买卖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应分类管理,不能混合收集。各类危险废物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完好无损的容器盛装。
(7)专职人员必须按制定时间、路线,并使用专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运送危险废物。
(8)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并保存登记资料至少三年。
(9)收集的危险废物不能外流、泄漏、扩散,只能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理,并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10)因管理失误,发生危险废物丢失、泄漏、扩散,要承担相应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罚款处理。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放置于不同的专用容器或防渗托盘内,暂存执行 GB l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2013 年 6 月 8 日发布)、HJ
2025-20122013-3-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地面与裙角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盛装容器下设置防漏托盘;盛装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危险
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 2013 年修改单标准的标签;收集、贮存过程禁止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建立档案制度,须做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从事收集、储存、运输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受专业培训。
危险废物存储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 2013 年修改单中规定进行储存,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去向合理,类比同类项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危险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1)贮存场所环境影响分析
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于生产车间东北角,建设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并设置警示标示。危险废物置于专用桶内,桶下设置防漏托盘。危险废物产生后及时联系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理,不会流散至车间外,不会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及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运输过程的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危险废物产生场所位于厂区内,危废暂存场所位于厂房内,厂区及运输通道均采取硬化和防腐防渗措施。因此,危险废物从产生环节运输到暂存场所过程中产生的散落和泄漏均会将影响控制在厂区内,不会对周边环境敏感点及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派专车清运、处置,运输路线由管理部门指定,不会对运输沿线环境敏感点产生环境影响。
综上所述,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合理处置和处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环境风险分析
(1)评价依据
本项目主要含危险物质原料为粘结胶、真空吸塑胶,存放于车间内原料区,使用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
本项目所用含危险物质原料均为混合物,对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69/2018)附录 B,本项目不存在重点关注的危险物质。
本项目Q=0,应划分为Q<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附录 C,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 I,可开展简单分析。
(2)环境敏感目标概况
本项目位于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周围主要为工业企业,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目标为项目西北
2500m
处的良王庄乡。
(3)环境风险识别
本项目主要的含危险物质原料为粘结胶、真空吸塑胶,放于车间内原料区,使用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若危险物质发生泄漏后处理不当,可能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4)环境风险分析
本项目含危险物质暂原料存储量较小,均存放于车间内原料区,生产过程中车间门窗密闭,含危险物质原料泄漏后,产生的有机废气大部分可通过集气管路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少部分无组织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不大。原料存放区、危险废物暂存区均设置围堰、地面做防渗处理,原料泄漏后影响范围可控制在车间范围内,对地表水、土壤、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大。
(5)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
1)严格按照防火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原材料存放区的布置,需设置干粉灭火器、消防栓等。
2)加强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定期对原材料存放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淘汰出现安全隐患的容器。
3)不同类别物品单独存放,避免不相容的物品混合运输或存放。
4)指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5)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6)生产车间及原料区地面要做好防渗漏、防腐蚀涂层,危废液体要加盖桶装。
应急计划是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现有应急资源、人员及事故的具体情况,使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的统筹指导事故应急处理、援救行动的计划。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的通知,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6)分析结论
本项目环境风险保护目标距离本项目厂区较远。项目环境风险物质存储量远小于临界量,不属于重大危险源。本评价建议,建设单位应编制对本工程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同时建立与园区风险管理的联动机制,以满足风险范围要求。本项目采取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事故风险影响是短暂的,在事故妥善处理后,周围环境质量可以恢复原状。本工程事故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
表51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简单分析内容表
|
建设项目名称
|
纸制品包装生产线新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
|
(天津)市
|
(静海)区
|
(/ )县
|
(/)园区
|
|
地理坐标
|
经度
|
E 117.0205°
|
纬度
|
N 39.0078°
|
|
主要危险物质及分布
|
粘结胶、真空吸塑胶,存放于车间内原料区,使用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
|
|
环境影响途径及危害后果(大气、地表水、地下水等)
|
本项目含危险物质暂原料存储量较小,均存放于车间内原料区,生产过程中车
间门窗密闭,含危险物质原料泄漏后,产生的有机废气大部
分可通过集气管路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少部分无组
织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不大。原料存放区、危险废物暂存区均设置围堰、
地面做防渗处理,原料泄漏后影响范围可控制在车间范围内,对地表水、土壤、
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大。
|
|
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
(1)严格按照防火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原材料存放区的布置,需设置干粉灭
火器、消防栓等。
(2)加强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定期对原材料存放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淘汰出现安全隐患的容器。
(3)不同类别物品单独存放,避免不相容的物品混合运输或存放。
(4)指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工
作。
(5)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6)危废储存间、生产车间、原料区地面要做好防渗漏、防腐蚀涂层,
危废液体要加盖桶装。
应急计划是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并充
分考虑现有应急资源、人员及事故的具体情况,使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的
统筹指导事故应急处理、援救行动的计划。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
发[2015]4 号)的通知,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
|
填表说明(列出项目相关信息及评价说明)
|
评价认为项目发生火灾事故几率很小,通过加强管理其环境风险是可控的
|
表52 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
|
工作内容
|
完成情况
|
|
风
险
调
查
|
危险物质
|
名称
|
粘结胶
|
真空吸塑胶
|
|
存在总量/t
|
5
|
0.1
|
|
环境敏感性
|
大气
|
500m范围内人口数
200 人
|
5km范围内人口数
人
|
|
每公里管段周边200m范围内人口数(最大)
|
人
|
|
地表水
|
地表水功能敏感性
|
F1 □
|
F2 □
|
F3 ?
|
|
环境敏感目标分级
|
S1 □
|
S2 □
|
S3 ?
|
|
地下水
|
地下水功能敏感性
|
G1 □
|
G2 □
|
G3 ?
|
|
包气带防污性能
|
D1 □
|
D2 □
|
D3 ?
|
|
物质及工艺系统
危险性
|
Q值
|
Q<1 ?
|
1≤Q<10 □
|
10≤Q<100 □
|
Q>100 □
|
|
M值
|
M1 □
|
M2 □
|
M3 □
|
M4 □
|
|
P值
|
P □
|
P2 □
|
P3 □
|
P4 □
|
|
环境敏感
程度
|
大气
|
E1 □
|
E2 □
|
E3 ?
|
|
地表水
|
E1 □
|
E2 □
|
E3 ?
|
|
地下水
|
E1 □
|
E2 □
|
E3 ?
|
|
环境风险
潜势
|
Ⅳ+
□
|
Ⅳ
□
|
Ⅲ
□
|
Ⅱ
□
|
I R
|
|
评价等级
|
一级
□
|
二级
□
|
三级
□
|
简单分析
R
|
|
风
险
识
别
|
物质危险性
|
有毒有害
?
|
易燃易爆
□
|
|
环境风险
类型
|
泄漏
?
|
火灾、爆炸引发伴生/次生污染物排放
□
|
|
影响途径
|
大气
R
|
地表水
□
|
地下水
R
|
|
事故情形分析
|
源强设定方法
|
计算法
□
|
经验估算法
□
|
其他估算法
□
|
|
风险
预测
与
评价
|
大气
|
预测模型
|
SLAB □
|
AFTOX □
|
其他
□
|
|
预测结果
|
大气毒性终点浓度-1 最大影响范围
m
|
|
大气毒性终点浓度-2 最大影响范围
m
|
|
地表水
|
最近环境敏感目标
,到达时间
h
|
|
地下水
|
下游厂区边界到达时间
d
|
|
最近环境敏感目标
,到达时间
d
|
|
重点风险防范措施
|
(1)严格按照防火规范相关要求进行原材料存放区的布置,需设置干粉灭
火器、消防栓等。
(2)加强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定期对原材料存放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淘汰出现安全隐患的容器。
(3)不同类别物品单独存放,避免不相容的物品混合运输或存放。
(4)指定严格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工
作。
(5)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6)危废储存间、生产车间、原料区地面要做好防渗漏、防腐蚀涂层,
危废液体要加盖桶装。
应急计划是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并充
分考虑现有应急资源、人员及事故的具体情况,使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的
统筹指导事故应急处理、援救行动的计划。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
发[2015]4 号)的通知,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项目发生火灾事故几率很小,通过加强管理其环境风险是可控的
|
|
注:“□”为勾选项,“
”为填写项。
|
|
|
|
|
|
|
|
|
|
|
|
|
|
|
|
|
|
|
|
6、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判定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1)项目类别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附录A,本项目属于“制造业—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行业类别中其他类别,因此,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Ⅲ类”。
(2)土壤敏感程度
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可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分级原则见表53。
表53 污染影响型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
|
敏感程度
|
判别依据
|
|
敏感
|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耕地、天地、牧草地、饮用水水源地或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
|
|
较敏感
|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其他土壤环境敏感目标的
|
|
不敏感
|
其他情况
|
|
注:a“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环境敏感区
|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中的相关规定,项目位于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二号路9号,项目周边无耕地、园地、牧草地、饮用水水源地或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土壤环境敏感目标,不存在其他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因此,将本项目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设定为“不敏感”。
(3)占地规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将建设项目占地规模分为大型(≥50hm2)、中型(5-50hm2)、小型(≤5hm2),建设项目占地主要为永久占地,本项目为永久占地,占地面积为13300m2,小于5hm2,占地规模为小型。
(4)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本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类别为“Ⅲ类”,建设项目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定为“不敏感”,占地规模为小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HJ964-2018)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本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表54 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分
|
占地规模
评价工作等级
敏感程度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
大
|
中
|
小
|
大
|
中
|
小
|
大
|
中
|
小
|
|
敏感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
较敏感
|
一级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
|
|
不敏感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三级
|
-
|
-
|
|
注“-”表示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表55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
工作内容
|
完成情况
|
备注
|
|
影响识别
|
影响类型
|
污染影响型R;生态影响型£;两种兼有£
|
|
|
土地利用类型
|
建设用地R;农用地£;未利用地£
|
土地利用类型
|
|
占地规模
|
(1.33)hm2
|
|
|
敏感目标信息
|
敏感目标(无)、方位()、距离()
|
|
|
影响途径
|
大气沉降R;地面漫流£;垂直入渗£;地下水位£;其他()
|
|
|
全部污染物
|
|
|
|
特征因子
|
|
|
|
所属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
|
Ⅰ类£;Ⅱ类£;Ⅲ类R;Ⅳ类£
|
|
|
敏感程度
|
敏感£;较敏感£;不敏感R
|
|
|
评价工作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
|
|
|
现状调查内容
|
资料收集
|
a)£;b)£;c)£;d)£
|
|
|
理化性质
|
|
同附录C
|
|
现状监测点位
|
|
占地范围内
|
占地范围外
|
深度
|
点位布置图
|
|
/
|
表层样点数
|
/
|
/
|
/
|
|
/
|
柱状样点数
|
/
|
/
|
/
|
|
现状监测因子
|
/
|
/
|
|
现状评价
|
评价因子
|
/
|
/
|
|
评价标准
|
GB15618£;GB36600£;表D.1£;表D.2£;其他(未做评价)R
|
/
|
|
现状评价结论
|
/
|
/
|
|
影响预测
|
预测因子
|
/
|
/
|
|
预测方法
|
附录E£;附录F£;其他(未预测)
|
/
|
|
预测分析内容
|
影响范围(厂内)
影响程度(轻)
|
/
|
|
预测结论
|
达标结论:a)R;b)£;c)£
不达标结论:a)£;b)£
|
/
|
|
防治措施
|
防控措施
|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保障£;源头控制£;过程防控£;其他()
|
/
|
|
跟踪监测
|
监测点数
|
/
|
监测频次
|
|
|
|
|
/
|
|
|
|
信息公开指标
|
/
|
/
|
|
|
评价结论
|
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
|
|
注1:“£”为勾选项,可√;“()”为内容填写项;“备注”
|
|
注2:需要分别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级工作的,分别填写自查表
|
|
|
|
|
|
|
|
|
|
7、项目选址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座落于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二号路9号,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分为开发区北区和南区两部分:北区东京沪高速铁路、京福公路,西至津沧高速公路,南至京福公路,北至独流减河南路,用地面积 28.49 平方公里,主导功能为工业、商业金融业;南区东至静王路、规划路三,西至津沧高速公路,南至齐小王路,北至京福公路,用地面积 10.68 平方公里,主导功能为工业。南北区总规划面积 39.17 平方公里。其中:北区和南区工业主要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轻工、食品、光电一体化为主导产业;北区商业金融业主要打造高端商务区,发展管理办公、交易展示、金融、保险、商贸、餐饮等服务设施,为园区提供软件服务。
本项目属于木质家具制造项目,选址符合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的用地规划和产业规划。
本项目位于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二号路9号,项目运营期影响包括废气、生活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废气主要为颗粒物及有机废气 VOCs,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VOCs经集气罩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相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均可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均至于室内,在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经相应的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以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产生的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总排口可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最终排入静海区经济开发区北区污水处理厂,具有可行的排水去向;产生的固体废物去向合理。因此,本项目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条件下,项目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
8、产业政策可行性分析
(1)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纸制品包装生产线项目,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项目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产品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类之列,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
(2)项目备案情况
本项目于2019年8月5日获得了天津市静海区行政审批局的备案证明(备案号为“津静审函投[2019]460号”,详见附件)。本项目不属于津发改投资(2015)121号《天津市禁止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中的禁止类和淘汰类。
本项目选址地块位于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二号路9号现有厂区车间内,厂区用地为工业用地,综上所述,其选址可行,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天津静海区政策要求。
9、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项目
一、环境管理
(1)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按照天津市环保局津环保监测[2007]57 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 技术要求>的通知》和津环保监理[2002]71 号《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必须进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工作。
(2)废气
1)本项目 15 米高排气筒
P 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2)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
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
3)废气排放口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
(3)废水
本项目具有独立废水总排口,位于生产车间东侧化粪池附近。
废水排污口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废水总排口附近醒目处。
(4)固废
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必须进行规范化建设,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和警告性标志牌;危险废物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施、专用堆放场所集中处置或贮存,专用堆放场地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本项目必须将排放口规范化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并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重要内容之一。
10、环境监测计划
为了及时掌握污染源变化情况,为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本项目环境监测计划具体见表56。
表56
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
|
类型
|
产污环节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
废气
|
切割,封边,打孔,涂胶
|
排气筒P
|
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
|
每年一次
|
|
厂界
|
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
|
每年一次
|
|
废水
|
生活污水
|
厂区废水总排口
|
pH、CODCr、BOD5、
氨氮、SS、总磷、总氮、石油类
|
每季度一次
|
|
噪声
|
噪声
|
项目厂界外1m处
|
厂界噪声
|
每季度一次
|
|
固废
|
统计全厂各类固废量
|
统计种类、产生量、处理方式、去向
|
每月统计1次
|
11、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査。
(1)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
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普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2)排污许可证管理
1)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发生以下事项变化的,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①排污単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发生变更之日起起二十日内。
②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③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④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⑤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2)排污许可证的补办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同时交回被损毀的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3)其他相关要求
①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②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③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颊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④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⑤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況、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本项目属于第九项“家具制造业”中的“19 木质家具制造(211)”已纳入该名录中,需在 2019 年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12、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治理措施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
响类》(公告 2018 第 9 号)中的相关规定,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生产或运行。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条例要求自行进行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相关监督管理,具体验收内容建议如下。
表57 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
类别
|
污染物
|
应验收的防治设施
|
排放情况
|
验收标准
|
|
|
监测位置
|
监测因子
|
|
|
废气
|
颗粒物
|
封闭车间内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收集后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排放,综合净化效率为98%
|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
|
颗粒物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
|
|
|
VOCs
|
封闭车间内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90%,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排放,综合净化效率为75%
|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
|
VOCs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
|
|
|
臭气
浓度
|
封闭车间内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排放
|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
|
臭气
浓度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臭气浓度控制限值
|
|
|
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
|
未收集废气于车间无组织排放
|
厂区上风向一个点,下风向三个点
|
颗粒物、VOCs、臭气浓度
|
厂界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5其他行业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臭气浓度控制限值
|
|
|
废水
|
生活污水
|
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废水总排口
|
pH、COD、BOD5、 SS、
总磷
总氮
氨氮、
石油类;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356-2018)三级标准
|
|
|
噪声
|
生产设备
噪声
|
生产车间封闭,设备置于室内
|
厂界
|
噪声
|
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
固废
|
废包装材料、木材边角料
|
收集存放设施
|
相关物资单位回收利用
|
GB18599-2001《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GB18597-2001《危险废物
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 2013
年修改单
|
|
|
废胶桶
|
危废暂存间采取防渗、防淋、防晒措施
|
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
|
|
废活性炭
|
|
| 废抹布 |
|
|
生活垃圾
|
垃圾桶
|
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
|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
排气筒、废水排放口、危废暂
间、一般固废间
|
/
|
/
|
《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
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环保监理[2002]71
号
文件
《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
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
求>的通知》津环保监理 [2007]57 号文件
|
|
|